企業社會創業(CSE):定義、路徑與台大創創中心合作模式

企業社會創業(CSE)探討既有企業如何以創新方法同時創造經濟與社會價值。本文介紹 CSE 的學術定義、與 CSR 的差異、常見實踐路徑,以及台大創創中心的企業合作模式。

企業社會創業(Corporate Social Entrepreneurship,CSE)為近二十年學界與企業實務共同關注之概念,探討既有企業如何以創新方法運用內外資源,同時創造經濟與社會價值。本文介紹 CSE 的學術定義、與相近概念的差異、常見實踐路徑、企業啟動建議步驟,以及台大創創中心(NTUTEC)於企業創新合作之經驗與模式。

CSE 的學術定義

CSE 概念最早由 Austin、Leonard、Reficco 與 Wei-Skillern 於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工作論文(2006)中提出,定義為:

企業透過創新運用其內外資源,擴展能力與機會邊界,以同時創造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的過程。

該定義強調 CSE 位於三個學術概念的結合:

  • 創業精神(Entrepreneurship):識別機會、承擔風險、推動創新
  • 企業內部創業(Corporate Entrepreneurship):在既有組織內推動變革與新事業
  • 社會創業(Social Entrepreneurship):以社會使命為核心驅動力解決公共議題

與外部「社會創業家」不同,CSE 的主體為既有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CSR)不同,CSE 強調的不是合規或捐助,而是透過既有組織能力推動社會變革。

CSE 與相關概念之區辨

為避免概念混淆,以下分別說明 CSE 與三個相近概念之差異:

CSE 與企業社會責任(CSR)

CSR 的核心為風險管理、合規義務與公共形象維護,預算通常來自行銷或法務部門;CSE 則以策略創新為核心,將社會價值創造納入企業競爭策略,資源多來自研發或策略部門。兩者並非取代關係,而是不同層次的實踐。

CSE 與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

社會企業指以社會使命為優先之獨立法人,由創業者發起,資源來自初始募資與自營收入;CSE 則指既有企業發起或參與之社會導向事業,並不必然設立獨立法人。兩者均重視社會使命,但組織形式與治理結構不同。

CSE 與影響力投資(Impact Investing)

影響力投資為一種投資工具,任何資本提供者(機構投資人、家族辦公室、基金管理人)皆可採行;CSE 則為企業層級之策略定位。CSE 可能使用影響力投資作為實踐工具之一,但影響力投資本身不必然等同於 CSE。

由 CSR 邁向 CSE 的策略遷移

多數企業目前仍以 CSR 為主要社會責任實踐工具。邁向 CSE 並非取代 CSR,而是於既有基礎上加入策略創新層次。建議之階段性遷移如下:

階段特徵時程建議
CSR 基礎期合規揭露、捐助、志工活動基礎必備
CSE 啟動期單一試點合作(如策略性加速器合作、社會議題聯合創新)6 – 12 個月
CSE 擴張期多專案並行、內部組織調整、企業 KPI 納入社會指標12 – 24 個月
CSE 制度化成立獨立 CVC 或社會影響力投資基金、CSE 納入長期策略24 個月以上

CSE 的背景與發展脈絡

CSE 的興起與下列因素相關:

  • 永續揭露規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要求資本額達一定規模之上市公司揭露永續報告書,單純之公益活動已難以對應評估需求。
  • 人才選擇偏好:多項國際調查顯示,年輕世代求職者對雇主之社會責任表現日益重視。
  • 政策扶植:行政院與國發會近年推動社會創新行動方案,鼓勵企業參與社會創業。
  • 開放式創新需求:企業內部研發資源有限,透過與外部新創協作有助於拓展創新邊界。

CSE 的實踐路徑

企業推動 CSE 常見之實踐路徑可分為下列三類。分類方式以執行工具為主,與學術分類框架(如 Austin 等人提出之「corporate intrapreneurs / enabling culture / stakeholder alliances」)有所不同:

路徑說明代表案例
企業內部孵化 於組織內建立專責單位,以社會使命為導向,採用創業方法推動新事業 Patagonia 公司旗下之 Tin Shed Ventures(內部環保新創投資計畫)
策略性加速器合作 與外部加速器合作,針對特定社會或產業議題招募並支持新創團隊 企業委託之垂直加速器計畫(如與大學創業中心合作之特定主題計畫)
影響力投資 設立企業創投(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 CVC),以財務回報與社會指標雙軌評估投資案 Salesforce Ventures Impact Fund(依官方公告,於 2017 年設立首檔基金,2020 年加碼成立 Impact Fund II)

企業可依自身資源規模與策略成熟度,選擇合適之路徑。對於初次投入 CSE 之組織而言,策略性加速器合作通常為門檻較低之切入方式。

啟動 CSE 的建議步驟

針對首次規劃 CSE 之企業,本中心建議之啟動步驟如下:

  1. 內部定位(第 1 – 2 個月):確認 CSE 於企業策略中之定位——屬於永續部門延伸、R&D 創新延伸、或獨立策略議題——並建立跨部門籌備小組。
  2. 議題聚焦(第 2 – 3 個月):選定 1 – 2 個與企業核心業務相關之社會議題,避免題目過於發散。
  3. 合作模式評估(第 3 – 4 個月):依議題選擇合適之實踐路徑(內部孵化、外部加速器合作、影響力投資)。
  4. 試點執行(第 4 – 10 個月):以有限預算執行試點計畫,設定明確之社會與商業指標。
  5. 成效檢討(第 10 – 12 個月):評估試點成果,決定是否擴張為常態計畫或進行模式調整。

向董事會提案之建議架構

CSE 提案於董事會之溝通,建議涵蓋下列要點:

  • 問題定位:既有 CSR 作為於新興永續揭露要求下之侷限(例如無法量化影響、無法對應 SDGs 追蹤)
  • 策略機會:CSE 如何連結企業核心能力與社會議題,形成差異化競爭優勢
  • 試點計畫:12 個月內可執行之具體計畫、預算、預期產出
  • 風險與對應:試點失敗之風險、退場機制、學習價值
  • 成效指標:社會指標與商業指標之雙軌衡量架構

CSE 成效之評估指標

成熟之 CSE 計畫一般具備社會價值與商業價值之雙軌評估。本中心建議企業於規劃階段即釐清下列指標:

  • 社會指標:受益對象規模、對應之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項目、長期社會影響追蹤
  • 商業指標:新市場進入成效、創新專案數量、策略性資產累積
  • 組織指標:參與員工人數、員工投入度、雇主品牌評價

社會指標之置前,反映 CSE 與傳統商業計畫評估之根本差異——社會使命並非附屬於商業回報,而是雙軌並重之核心目標。

推動 CSE 之常見誤區

本中心觀察企業 CSE 計畫之發展,歸納下列常見誤區:

  • 誤將 CSE 視為 CSR 的改名——若預算、組織、KPI 均未調整,僅改稱謂,難以產生實質改變。
  • 議題過於發散——同時投入環境、教育、醫療、弱勢關懷等多項議題,資源分散而無單一議題累積深度。
  • 成效衡量僅有商業指標——未設計社會指標之追蹤機制,導致 CSE 淪為一般商業新事業,社會價值未被系統性驗證。
  • 短期績效期待過高——社會影響之累積需跨年追蹤,若以短期財務指標評估,容易於早期終止。
  • 缺乏內部變革配套——僅依賴外部合作(如策略性加速器),未同步推動內部組織學習與流程調整,長期效果有限。

本中心之企業合作模式

臺灣大學創意創業中心(NTUTEC)自 2013 年成立以來,以「外部創新顧問」角色協助企業推動創新轉型,13 年來累計與 35 家國內外企業建立合作關係,涵蓋科技、製造、金融、媒體等多元產業。本中心營運之企業垂直加速器累計已辦理 27 梯次,建立包含 600+ 支新創團隊的人才庫。

本中心為企業提供之合作模式包括:

  1. 企業垂直加速器共創:由企業委託本中心,針對企業指定之技術或社會議題設計專屬加速器計畫,依合作規模獨立招募團隊。聯經出版與 SAT 知識衛星之合作為代表案例,後者於合作期間達成 NT$1,000 萬營收。
  2. 創新競賽合辦:針對特定議題辦理創新競賽,引入外部新創能量。
  3. 聯合活動:Demo Day 與論壇曝光、企業品牌共同行銷。
  4. 創新顧問諮詢:長期策略顧問合作,協助企業建立內部創新機制。
  5. 台大天使會共同投資:邀請企業代表加入本中心天使俱樂部,與 40+ 位天使會員及 150+ 位投資人網絡共同評估新創案件。

企業合作案例速寫

聯經出版 × SAT 知識衛星:聯經出版透過本中心委託之垂直加速器,與知識衛星團隊合作,於合作期間達成新台幣 1,000 萬元營收,同時協助知識衛星建立可複製之內容授權模式。此案例展示傳統出版業與新創在知識經濟領域之共創可能。

常見問題

CSE 與 CSR 有何不同?

CSR 側重風險管理與合規義務,預算多來自行銷或法務部門;CSE 則以策略創新為核心,將社會價值納入企業競爭策略,資源多來自研發或策略部門。兩者並非取代關係,可並存於同一企業。

中小企業是否適合推動 CSE?

適合。CSE 並不要求大規模資源投入。中小企業可自策略性加速器合作切入,以較小規模測試假設,逐步累積社會影響力案例。建議自有明確且與核心業務相關之社會議題開始,而非追求議題廣度。

CSE 計畫一般需要多少預算?

依規模與路徑差異甚大。策略性加速器合作之試點計畫,依主題與規模,預算範圍從數十萬至數千萬新台幣不等;影響力投資 CVC 之設置則視資本規模而定。建議自可控之試點金額(例如年度 R&D 或行銷預算之 5 – 10%)開始,依成效逐步擴張。

CSE 是否必須設立獨立法人?

不必。三種實踐路徑中,策略性加速器合作與企業創投影響力投資皆不需設立獨立法人。內部孵化之組織形式則依規模與策略考量,可為事業部、子公司或專案小組。

CSE 與影響力投資(Impact Investing)如何區分?

影響力投資為投資工具,任何資本提供者均可採用;CSE 為企業層級之策略定位。企業可透過影響力投資工具實踐 CSE,但影響力投資本身不必然等同 CSE。

企業推動 CSE 常見之失敗模式?

最常見為「名改實未改」——僅將原 CSR 預算冠以 CSE 之名,組織、KPI、流程均未調整;其次為「議題發散」,同時投入多項不相關之社會議題,資源稀釋而無累積深度。本中心建議自單一議題之 12 個月試點開始,評估成效後再決定擴張。

結語

CSE 並非更高層次之 CSR,而是不同性質之策略定位——由風險合規轉向社會創新,由行銷預算轉向策略投資。對多數企業而言,自策略性加速器合作切入,為風險較低且可逐步累積經驗之途徑。

若企業有意了解合作模式,敬請聯絡本中心企業合作窗口(ntutec@ntutec.com)進一步洽談。

參考文獻

  • Austin, J., Leonard, H., Reficco, E., & Wei-Skillern, J. (2006).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It's for Corporations Too.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Working Paper.
  • Austin, J. E., & Reficco, E. (2009). Corporate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Working Paper.
  • Salesforce Ventures 官方公告:Impact Fund(2017)與 Impact Fund II(2020)設立資訊。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永續揭露相關規範。

延伸閱讀

註:外部案例引述以公開公告為依據,完整細節請參考各案例之原始出處。